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贯彻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和效率,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大力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为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奋力推动南宁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目标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部署,深入开展南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着力营造高质便民的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南宁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定期走访驻邕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银行加大对我市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武鸣区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力争深度贫困地区每年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武鸣区政府、马山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农业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完成时限:武鸣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为2018年12月31日,其他为持续推进)
(二)强化对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推动资金与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精准对接。鼓励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PPP项目落地及规范实施,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对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涉农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南宁市本外币涉农贷款新增额的0.2‰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南宁市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的0.1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投放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对上年年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且上年末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对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公司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组织落实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进一步拓宽补偿政策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支持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转让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大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鼓励动员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六)提升特色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创新中小企业服务模式,加强“两台一会”建设,完善融资服务平台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通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市“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合作,大力开展“助保贷”“惠企贷”“助融贷”“合作贷”“信保贷”和基金服务等多种形式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模式和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发挥贷款平台互联网融资的作用,助力有订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落实自治区支持直接融资的各项政策。扶持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各类债券,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债券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按照发债期限及成本不同,分别根据年度发行额给予1‰—3‰的债券融资额奖励,当年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主动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的问题,按阶段兑付上市(挂牌)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实施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工程,支持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对成功完成再融资的上市(挂牌)企业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扩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范围和规模。将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适用对象由中小工业企业扩大至工业、农业、商贸服务类、个体经营等中小企业。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合作银行数量、简化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做大应急转贷业务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南宁金融集团;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九)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强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能力建设,结合业务发展实际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加大“4321”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开展融资项目精准对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南宁金融集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服务水平。将深度贫困地区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深度贫困地区需求开发费率低廉、保障充分的一揽子保险产品或组合式保险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成员单位;指导单位:广西保监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规范融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18年12月31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一次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公证、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收费不入账、中介机构向金融机构员工利益输送等套利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指导单位:广西保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十二)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一次办结”。推动动产抵押登记电子化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一次办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十三)开设网上金融超市。以“爱南宁”APP一站式智慧型社会服务管理平台为载体,建设网上金融超市,实现辖内银行机构小微金融贷款产品等网上申请、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单位:广西银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十四)推进金融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信用信息接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推行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典型案例公示等方式,加强金融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部署,加强与配合单位、指导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各配合单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力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提升工作效能。各指导单位要做好行业政策指导,支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层层抓好工作落实。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牵头单位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于每月5日、20日向市金融办报送当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市金融办汇总后统一向上报送。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开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和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成效案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营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