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政策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9-1 22:13|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481 |来自: 南宁商务局

  南商务规〔2018〕2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相关文件精神,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和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与市商务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拨付、下达、监管工作,指导试点企业进行补贴资金专账核算及协调处理其他工作事宜。

  (四)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以及餐饮、冷链、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支持3-5条供应链建设,沿每条供应链分别选取2-6家规模大的承担主体。同时,支持发展具有供应链协同效应的公共型平台,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商圈、步行街、商业街建设公共仓配中心、共享信息平台。

  第六条   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投资效益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条链补助上限为25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8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设备配置、安装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支出范围列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不得购买非标车辆;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办公设备、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列支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及项目;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支持多地重复申报的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扶持计划(包括确定支持方式、核定投资额及拟补助资金额)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等相关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提交总结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在保证完成项目总体任务指标前提下,由承担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形成调整书面意见。经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经批准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对按照《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终止的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未拨付的专项资金停止拨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享受财政补贴的资格,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咨询、资料审核、检查评估、财务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再次申请资格。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后,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修订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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