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务规〔2018〕2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相关文件精神,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和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与市商务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拨付、下达、监管工作,指导试点企业进行补贴资金专账核算及协调处理其他工作事宜。
(四)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农产品、快消品、药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家电家具、纺织服装,以及餐饮、冷链、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支持3-5条供应链建设,沿每条供应链分别选取2-6家规模大的承担主体。同时,支持发展具有供应链协同效应的公共型平台,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商圈、步行街、商业街建设公共仓配中心、共享信息平台。
第六条 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投资效益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条链补助上限为25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8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设备配置、安装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支出范围列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不得购买非标车辆;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办公设备、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列支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及项目;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支持多地重复申报的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扶持计划(包括确定支持方式、核定投资额及拟补助资金额)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等相关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提交总结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在保证完成项目总体任务指标前提下,由承担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形成调整书面意见。经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经批准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对按照《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终止的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未拨付的专项资金停止拨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享受财政补贴的资格,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咨询、资料审核、检查评估、财务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再次申请资格。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后,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修订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