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商务规〔2018〕3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相关文件精神,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科学有效、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遴选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和“公开透明、公平选取、好中选优”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实行量化评分择优遴选。
第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复审复核,适时组织专家综合评审,进行社会公示、确定立项项目和承担单位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工作的宣传发动、项目征集、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依据《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 初审复核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上报材料初审工作,主要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正确、证实材料是否真实等。初审完毕后,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市商务局收到项目申报的全套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核,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规定要求、相关材料是否完备。
第三章 评审事项
第七条 市商务局完成申报材料复审复核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选取相关专业3至7人组成专家组。在项目评审正式开始前,专家组应当由全体专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组长一名。组长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和处理项目评审期间各项工作。
第九条 与参与申报项目单位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与申报项目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等关系、存在回避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人均不得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所有成员应当享受以下权利:一是有权阅读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文件资料;二是有权要求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通知内容及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是有权了解申报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当面质询;四是有权享有国家政策允许的专家咨询津贴;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组所有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认真审阅项目申报材料;二是客观公正地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三是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分方向和项目拟定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评审正式开始前,市商务局、财政局向专家组成员介绍项目评审背景、目的,解读相关政策和评审工作事项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以召开评审会、集中审查材料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介绍项目相关情况,并进行答疑。评审采取评分制,专家组成员审查材料,独立按照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派工作人员与专家组长共同对各项目评分进行统计汇总,按照各项目得分高低次序形成项目申报评分排名表(见附件2),由专家组所有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邀请市商务局机关纪委派员全程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项目确定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依据经费预算和申报通知确定的规模数量,按照项目申报评分排名表拟定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间,如对拟安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有重大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机关纪委组成工作组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列入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批示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请托,不得收受申请单位的礼金、礼物等。如有违反,由市商务局机关纪委抄告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