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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9-1 22:25|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79| 评论: 0|来自: 南宁商务局

摘要:  南商务规〔2018〕4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 ...

 南商务规〔2018〕4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相关文件精神,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降本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要求,结合南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经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立项,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 责任职责

  第三条 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负责项目的复核、评审、中期评估、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协调处理其他事宜。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初审上报、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以及协调处理其他工作事宜。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参与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验收工作,与市商务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各县(区)、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初审上报、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协调处理其他工作事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纳税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依照《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办法(试行)》,遴选出年度建议项目和承担单位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可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情况属实的,不予列入项目安排计划。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建立项目进度定期报送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申报方案承诺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投资进度情况,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建设,跟踪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汇总辖区内项目推进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做法经验。

  各县(区)、开发区应当于次年的2月15日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未按项目计划书中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承担单位,由市商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市商务局、财政局在项目建设中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对项目中期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或完不成预期任务的单位,终止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需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形成书面意见上报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未经批准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上述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资金拨付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费用开支情况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投资汇总表及设备清单;

  (五)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及费用支出汇总表(包括年月日、记账凭证号、摘要、金额),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六)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项目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项目合法性资料(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产证、房产租赁合同等)

  (九)拨付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十一)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

  市商务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的实施方案内容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

  (三)未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未按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可以进行为期两个月内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单位可以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对项目的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后,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制定机关有权修订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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