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发展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2〕43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高新区每年财政预算设立不低于1500万元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享受南宁市扶持政策的高新区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鼓励高新区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积极促进在岸服务外包,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以及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专业技术培训服务等。
第三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南宁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长期稳定的服务外包合同及收入证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到位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不低于10人。
(3)有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或与多个第三方签订大量长期稳定的标准化服务外包合同并实际执行的。
(4)按要求按期提交报表,每年定期接受年审。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6)其他相应的认定材料。
自主知识产权纯软件(含IC设计)出口及服务外包业务培训机构可视同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第四条 奖励扶持标准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的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或迁入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对年新增创汇额达1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且位居园区排名在前3名的,授予“南宁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称号,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对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年新增幅度超过35%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在50万美元以上,且年新增幅度超过35%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对在高新区内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且该平台或设备开放运营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其相当于新增设备或固定资产投入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所获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服务外包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职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由企业出具证明材料,高新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补贴3000元;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补贴5000元。
(7)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整合模式)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当年获得CMMI/CMM2、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资助;随后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给予资助。认证费和维护费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5、10、20、30万元。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等认证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8)服务外包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属于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合法经营场所且在100平米以内的,第一年房租按12元/(月·平方米)补贴。
(9)对入驻高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的数据专线租赁费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万元,补贴期限两年。
第五条申报材料
(1)高新区服务外包企业奖励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申请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的,需提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8)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审批流程
(1)申请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材料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申请。
(2)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批准后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在申报本办法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和补贴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管委会将追回发放的所有补贴,取消该企业在高新区内申报其他支持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除注明美元以外都以人民币为币值。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