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日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30号)精神,为着力解决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力传统产业“二次创业”
(一)稳定对八大传统产业的信贷投放。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我区汽车、机械、铝业、化工、糖业、冶金及有色金属产业、消费品轻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传统产业“二次创业”。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冶金、有色金属等严格控制行业中技术水平领先、比较优势明显、国家及自治区层面允许布局建设生产的企业,积极予以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持续优化传统产业信贷服务。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后服务和管理,及时向企业发出可能影响续贷的风险预警;优化续贷工作流程,提前做好续授信方案拟定、续授信调查和续贷审批工作;及时告知企业授信政策变化情况。(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降低传统产业杠杆率。支持工业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不断加大股权融资力度,降低企业杠杆率。鼓励各商业银行争取总部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债转股,对成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参照股权融资政策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四)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质押融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等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五)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放。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精深加工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加快发展,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增速高于信贷平均增速。(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六)提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子行业前瞻性研究分析,制定和细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政策,结合企业“三表”(电表、水表、纳税申报表)、“三单”(对账单、出入库单、工资单)、“两品”(产品、抵质押品)等非财务信息,运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满足创新型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资金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七)推进投贷联动。积极争取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投贷联动中心或股权投资公司,实现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投贷联动,通过“股权+债权”模式为战略性新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八)鼓励产融互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提高服务产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
三、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九)推动设立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与工业园区合作,围绕产业集群设立工业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特色金融业务。鼓励各工业园区给予入驻金融专营机构一定的奖励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鼓励工业集群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注册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快速、批量、持续的线上融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一)支持集群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运营机构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并为园区工业企业提供增信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四、拓宽工业融资渠道
(十二)加强财政金融联动。发挥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引领作用,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广西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探索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三)创新工业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创新链,改进授信评价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一行(司)多品”工业融资产品和服务体系。合理考量工业企业技术、人才、纳税、市场前景等,探索将其纳入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挖掘企业潜在价值。(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度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
(十五)推动工业企业“走出去”。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多种方式,为工业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有收益且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和股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六)发挥保险对工业融资增信作用。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工业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风险保障。鼓励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用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十七)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工业。支持保险资金在符合安全性和收益性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工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和稳定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
五、营造良好工业融资环境
(十八)建设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政银企信息贯通、贷款投资担保有机组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各类工业企业提供一站式、一体化、一键通的高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十九)加强工业融资统计监测。每月对工业融资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并提出应对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十)完善工业企业征信体系。依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作用,加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为工业企业高效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