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产发〔2013〕19号
为推动我区服务外包园区建设,鼓励发展特色产业服务外包,营造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良好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服务外包园区是指我区具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能力、专业特色明显、企业相对集中、区域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本区域开展承接各类专业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
二、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为服务外包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有明确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目标,园区产业特色明显,符合所在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具有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拥有一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三)园区管委会已经或承诺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四)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服务外包管理工作。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服务外包园区的地理范围和面积、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状况(包括服务外包业务量、出口额、从业人员、企业数量及规模等)、现有可适用的或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机构等。
(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三)服务外包园区内现有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及业务类别,最近两年经营情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CMM/CMMI等国际国内认证情况等。
(四)关于园区级财政落实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
(五)《广西服务外包园区申报表》(附表1)。
(六)《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一览表》(附表2)。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由园区管委会向市商务局(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商务局(委)审核申报材料,并形成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自治区商务厅组织成立服务外包园区认定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答辩,并根据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
(四)自治区商务厅审定后公布。
(五)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园区,由自治区商务厅授予“广西服务外包园区”称号。
五、服务外包园区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对认定的广西服务外包园区在政策、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自治区、市、园区、企业四方的共同努力,将服务外包园区建设成为具有专业特色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承接地。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服务外包扶持资金优先向服务外包园区内企业倾斜。
(三)服务外包园区每半年向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每月5日前上报本园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四)服务外包园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服务外包园区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自查,并向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自查报告。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服务外包园区进行考核检查。
(五)每年3月1日至31日为年度考核时间。
(六)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取消服务外包园区称号。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商务厅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