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规范性文件效力衔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流通领域问题治理新模式,建立健全激励诚信长效机制,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28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人社局、市投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邕州海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建立南宁市商务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管理,倡导诚信兴商理念,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商秩发〔2019〕11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商务局对其行政相对人“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激励、信用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名单”是指经南宁市商务局认定的,纳入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保护权益、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对外交叉对比,未被列入各领域“黑名单”中,也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将该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获南宁市商务局表彰的各类先进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老字号、绿色商场、特产品牌企业。
(二)依照商务部签署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被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其所在经营行业相对应的证照,合法从事经营3年以上,依法纳税,会计核算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有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 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活动,被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或在国内外行业著名展会上获得相关荣誉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资格证书的。
(二)1年内因发生2次(含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罚款的。
(三) 经相关部门确定毁约(携款潜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隐瞒重要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资金或表彰的。
(五)在相关执法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责任书、合同及协议等,未能履约且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七)被相关部门列入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连续两年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1年内因发生1次(含1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提供国家批准的商务口径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开展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年检、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
(四)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事项中,因同一问题被不同投诉主体(含单位、个人)投诉超过5次,经查证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且负直接责任的。
(五)“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之日起2年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名单认定程序
(一)生成名单。南宁市商务局,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实施初步认定,报南宁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汇总初审后生成“红名单”“黑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的初步名单。
涉及守信“红名单”的,认定过程中应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
涉及失信“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的,报送前,南宁市商务局,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等实施初步认定的部门根据需要对名单主体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行政相对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初步认定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申辩证明材料。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二)认定名单。初步名单可通过南宁市商务局网站、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及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公示渠道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南宁市商务局办公会审定后认定为对应名单主体。有异议的,由初步认定部门组织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报经南宁市商务局办公会审定后不予认定为最终名单上的主体。
(三)发布名单。南宁市商务局于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商务局网站、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及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公示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名单。
(四)有效期限。“红名单”与“黑名单”有效期限均为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限为2年。名单公示时限与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公示期限届满,从各公示界面删除,转为内部档案保存。
第九条 信用“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按照“谁监管、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由南宁市商务局,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实施初步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认定并公开发布。按第十、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对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名单信息采集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件证号、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红名单”信息包括认定诚实守信的事实、获得荣誉名称、荣誉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荣誉认定的时间、状态、有效期限;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励的情况。“黑名单”信息包括违法失信事实,受到行政处罚的认定机关、文书号、认定时间、当前状态、有效期限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情况。“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包括失信事实、认定单位、当前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
(三)名单认定部门、认定日期、当前状态、有效期、信用修复等情况。
(四)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五)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明确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本领域、本辖区范围内采取一项或多项奖惩措施。
(一)“红名单”激励
1.在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2.在组织资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组织展会及推介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组织创先评优及品牌认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商贸领域监管日常事项及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作为优先服务对象。
6.其他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二)“黑名单”惩戒
1.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督力度。
2.在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3.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各类创先评优及品牌认定活动。
5.限制参与各类展会及推介活动。
6.限制参与商务资金项目申报。
(三)“重点关注名单”参考
1.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参考。
2.在各项行政工作事项中作为参考。
3.在商务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参考。
4.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对经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视情形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依据商务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经其他部门推送的本领域、本辖区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采取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措施。
(一)在南宁市商务局网站发布。
(二)经申请,在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广西南宁)” 、“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平台发布。
(三)推送至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四)依据商务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推送至全市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奖惩。
(五)依据商务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推送至全市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六)申报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发布。
(七)申报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发布。
(八)申报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给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本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九)申报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给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十)申报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给全区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奖惩。
(十一)申报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给全区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参考。
认定单位应在报送前对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鼓励“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条件如下:
(一)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示期满3个月。
2.按要求履行完成行政处罚的相关义务,对失信行为主动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并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材料。
3.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1.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
2.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商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3. 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
4. 存在不应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信用修复程序
1.修复申请。申请人向南宁市商务局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填写信用修复审批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予以受理。如出现上述所列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情形的,则不予受理,并主动告知原因。
2.诚信约谈。符合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信用修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通过主动约谈失信自然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告知其具体失信行为及后果,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对诚信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3.信用承诺。申请人做出信用承诺,包含但不限于:保证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今后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
4.修复意见。南宁市商务局根据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严重程度、修复条件、纠正整改、诚信约谈和信用承诺等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5.对外公布。上述程序完成后,将信用修复意见通过南宁市商务局网站、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公示渠道发布,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修复。
6.修改数据。将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从相应名单中撤出,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报南宁市商务局网站、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南宁”微信公众号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公示渠道相应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在出具信用核查报告时,系统将自动备注此失信信息已修复。
第六章 信用退出
第十五条 名单退出情形
(一)“红名单”退出包括如下方式,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1.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2.经异议处理,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4.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
5.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
(二)“黑名单”退出包括如下方式,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除。
1.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2.经异议处理,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
4.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南宁市商务局审核同意。
5.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
“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为2年。
(三)“重点关注名单”退出包括如下方式,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重点关注名单”中撤除。
1.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2.经异议处理,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3.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
4.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南宁市商务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名单异议申诉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商务局反映并提供申诉证明材料,南宁市商务局在收到反映后核实情况,反映属实的,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反映不属实的,不予以受理。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商务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申请证明材料,南宁市商务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不成立或仅是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要求补正仍未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名单信息更正
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发现,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名单信息不准确时,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和反馈。确因商务主管部门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被误列入“红名单”的,应通过追回奖牌、奖金、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终止合作等方式尽可能收回其获得的权益。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南宁市商务局,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名单报送、响应、反馈等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加强大数据分析和运用。对在3个及3个以上不同重点商务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南宁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