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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3-21 00:1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516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精神,按照《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的原则,聚焦民生消费行业领域开展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围绕供应链“四化”(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以“五统一”(统一标准体系、统一物流体系、统一采购管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系统平台)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导辐射作用,供应链服务商的一体化管理作用,加快推动供应链主体各环节设施设备衔接、数据交互顺畅、资源协同共享,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整合供应链、发展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发展大市场、大物流、大流通,实现供应链提质增效降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广现代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培育一批有影响的供应链重点企业,探索一批成熟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主要目标:城市消费品社会零售总额同比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行业平均库存周转率同比提高10%以上,供应链综合成本(采购、库存、物流、交易成本)同比降低20%以上,订单服务满意度(及时交付率、客户测评满意率等)达到80%以上,重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2%以上,托盘、周转箱(筐)等物流单元标准化率达到80%以上,供应链重点用户系统数据对接畅通率达到80%以上,单元化物流占供应链物流比例同比提高10%以上。

二、项目建设和支持内容

项目应为在建或新建,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项目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实际支出可申请补助。

申报项目需整链设计、整链申报、整链推进;对项目实行整链评审、整链验收、整链绩效评价。

资金支持内容须符合《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领域及重点。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资格条件:符合《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指南》中“申报对象及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按照《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指南》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区)、开发区商务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二)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一式七份,按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及所属县(区)、开发区。

(三)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有关科室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指南


市商务局物流科联系人:尹 钊,联系电话:5530319;

市财政局经建科联系人:张栩箐,联系电话:2189032。


南宁市商务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

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指南


一、行政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精神,按照《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开展2018年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第四批)申报工作。

二、支持领域及重点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智慧物流冷链供应链,在原有供应链的基础上,再遴选出1条供应链。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每条供应链选取2-6家规模大的承担主体。联合申报的单位,需明确供应链名称、链主企业、上下游协同企业,明确各自承担的建设内容、计划投资额、计划支持资金、完成时限等。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承担主体建设项目内容包括:

1.沿供应链上下游各类企业的物流设施标准化建设改造,物流设备购置,公共仓配中心及卸货区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

2.建设标准托盘、周转箱、包装箱、集装箱循环利用体系;

3.支持供应链信息平台建设,流通与生产、供应相衔接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等;

4.推广基于集装单元与货物绑定的GS1信息采集、感知和处理设备,采购、仓储、销售等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对接;

5.推广节能设施设备,应用绿色智能包装;

6.支持公用型预冷库或推广使用冷藏集装箱,以及标准化冷链建设;

7.符合财办建〔2018〕101号通知精神和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在南宁市依法注册登记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其他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初步建立供应链管理制度,配备有供应链人才。

(三)申报单位依法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逃避债务、欠缴税款和社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记录。

(四)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应为新建或在建,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建成运营并完成验收工作。资金支持部分需基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

(六)新建项目必须已落实项目用地且各项手续齐全,如完成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节能审查等前期审批手续,且建设资金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计划安排。

(七)申报单位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内无违反财政政策导致的不能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四、资金支持方式

(一)南宁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办法,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补助。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等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购买非标车辆和用于工作经费;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由链主企业向其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并提交电子版。协同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初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项目复核及评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由市商务局负责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

(五)项目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并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申报材料清单

(一)南宁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供应链建设总方案(提纲可参考附件2)。建设总方案由链主企业牵头,协同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参与,共同编写;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投资明细(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请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承诺书(附件3);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2019年完税证明;

(八)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如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生产许可证、高新企业认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企业资质、相关成果证书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一)至(七)为必要材料,(八)至(十)为结合申报企业实际及项目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附件:1.南宁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项目申请表

附1南宁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项目.docx

2.供应链建设总方案编写提纲(参考)

附件2供应链建设总方案编写提纲(参考).docx

3.南宁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

附3南宁市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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