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南宁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已取得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拟挂牌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市,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已取得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或注册地在境外,并已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此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上市资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南宁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南宁市投资。
第三条 加大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一)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建立境外上市扶持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方式上市),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 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 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且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 万元。
(四)上市公司承诺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不在奖励范围。
第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1.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2.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
(二)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对通过开展主动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产业链整合,且并购完成后注册地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一)本规定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的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二)对并购交易实际完成,且进行股东变更后的企业,给予并购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补助。
1.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5000 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 万元;对5000 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 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2.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5000 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 万元;对5000 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 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三年。
第八条 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优惠政策
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做好全市企业上市的宣传和培育,研究制定加快企业上市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运转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应积极配合联席会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提交联席会议开会研究解决,各相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限时办结。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开具的合规性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上市及挂牌培育计划。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纳入资源库的企业名单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公布,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企业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兑现资金扶持政策的,经企业所在辖区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并由该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第十四条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资金补助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南宁市,应全额退还补助或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追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享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资金补助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募集资金需在申报补助资金日起两年内完成80%以上在南宁市内投资,如未达到80%以上投资比例,需全额追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8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8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