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探索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5月27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法律的相关要求。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对幼儿园“周边”范围进行明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二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需做好相关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取消衔接工作。三是对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
2.幼儿园“周边”范围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1〕2号)明确,“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未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做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意见,幼儿园“周边”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3.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设立独资娱乐场所?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娱乐场所,取消投资比例限制;审批层级方面,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