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政策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2018-4-4 23:17|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335 |原作者: 政策法规处 |来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全区商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先照后证”改革后续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切实维护商务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监管事项及职责

自治区商务厅是全区“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的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事项的许可审批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一)许可审批和监管事项

1.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3.企业取得从事拍卖的业务许可;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监管职责

——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质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1.依法查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2.依法查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为;

3.依法查处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4.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行为;

5.依法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

6.协助商务部做好原油企业有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行为,但查处权限不属于自治区商务厅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的业务许可

1.依法查处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2.依法查处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

3.依法查处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行为,但查处权限不属于自治区商务厅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依法查处未足额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行为;

2.依法查处未与国外雇主、国内劳务人员签署有关合同的行为;

3.依法查处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

4.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押金或财产担保的行为;

5.依法查处未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的行为;

6.依法查处未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外派劳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7.依法查处未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8.其他违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监管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等。

三、监管机制和措施

——石油成品油企业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一)形成“先照后证”改革有效衔接。自治区商务厅及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先照后证”改革的政策咨询解读工作,指导企业办理资格审批。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主动与企业联系,适时约见企业,并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指导企业办理后续手续,向企业说明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需要到哪些部门,办些哪些手续;二是书面告知企业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三是组织企业签订“禁止无证经营履责承诺书”。

(二)建立联合检查监管机制。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根据违规情况适时视需要组织规划、建设、工商、环保、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积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相互协作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加强对成品油企业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的业务许可

(一)建立区市两级信息沟通机制。商务厅、各市商务局(委)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上下联动,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

(二)形成“先照后证”改革有效衔接。商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做好拍卖业务许可审批“先照后证”改革的政策咨询解读工作。在收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主体企业相关信息后,指导主体企业办理后续手续,做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批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在审批后及时将许可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三)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是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二是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四)确立年检制度。对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及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或者拒不参加整改的,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通报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五)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工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互通信息、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形成“先照后证”改革有效衔接。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已获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营业执照的主体企业相关信息,由市商务局(委)直接对接所在地企业,指导主体企业办理后续手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审批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建立专项检查监管机制。根据对外劳务合作整体情况,针对全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制定检查计划,提出检查重点和实施要求,发文至各市商务局(委),由其汇总各企业情况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对材料中涉及的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以随机抽查为监管辅助手段。以市商务局(委)为主,发证后根据企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企业,责令其予以改正。

(四)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工商、商务等部门积极促进信息共享,对于有照无证或其他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应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监管到位。

四、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机制

(一)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和完善广西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被列入诚信黑榜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许可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应当审慎考虑,必要时依法予以限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部门协同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动核查、及时处理无证经营行为;发现企业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提升重视程度。“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已纳入自治区机关绩效管理,各相关部门推进、接受、公示信息机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等情况都予以考评。各相关处室需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健全实施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提高服务效能。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效能,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畅通举报渠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厅举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疏导,履行告知义务,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引导其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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