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商务厅负责承办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配合商务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贸易政策时,内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如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厅及自治区法制办的意见。商务厅应会同自治区法制办,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各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相关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指定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断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加大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