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
经自治区商务厅2019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8月21日
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商秩规发〔2019〕222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商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惩戒名单”)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对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惩戒名单是指经认定纳入惩戒名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数据和资料。
第二章 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处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认定标准】分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将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认定依据】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惩戒名单。
(一)因违法违规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裁判的。
(三)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获得项目资金或表彰的。
(四)未能履行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承诺书、责任书、合同及协议等,且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列入惩戒名单的。
第七条 【认定程序】惩戒名单认定程序如下。
(一)生成名单。认定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生成惩戒名单。
(二)事先告知。惩戒名单发布前,认定单位要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相关行政相对人列入惩戒名单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及其享有的申辩权力等事项。行政相对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三)认定名单。初步名单可通过本部门(单位)网站或其他公示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对应名单主体。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组织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不予认定。
(四)有效期限。惩戒名单有效期限为2年。
第三章 名单的发布和推送
第八条 【名单信息】惩戒名单信息应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单位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
关情况。
第九条 【惩戒措施】 对认定的惩戒名单主体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在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广西商务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发布;
(二)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频次。如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四)限制享受商务领域各项支持政策、资金补助。
(五)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
(六)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各类创先评优及品牌认定活动。
(八)限制参与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展会及推介活动。
(九)根据相关部门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认定的惩戒名单主体,依据商务部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推送至全区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或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及时向商务部信用工作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联合惩戒建议。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惩戒名单信息通过广西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向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实施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四章 名单的响应和退出
第十二条 【响应反馈】 对相关部门推送的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名单主体,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后及时向认定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异议申诉】 惩戒名单主体对被列入惩戒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更正;异议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不成立或仅是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鼓励惩戒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一)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示期满6个月,且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超过1年。
2.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3.公开做出信用承诺。
(二)信用修复程序
1.修复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诚信约谈。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诚信约谈。
3.信用承诺。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
4.修复决定。认定部门根据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严重程度、修复条件、纠正整改、诚信约谈和信用承诺等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修复。
5.信用修复。认定部门将信用修复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过本部门(单位)网站或其他公示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名单退出】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
(一)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经异议处理,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四)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
(五)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相关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惩戒名单等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商秩规发〔2019〕222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信用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向前,不断取得新突破。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并参考各兄弟省份经验,广西商务厅组织研究起草《管理办法》,建立全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商务领域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信用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诚信兴商环境。
二、主要文件依据
文件起草中,主要参考以下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8〕3号)等。此外,还吸收借鉴《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
三、编制过程
《管理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起草期间数易其稿,名称由《广西商务诚信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改为《广西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多次厅内处室征求意见,二次本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行文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通过厅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查,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同意。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等方面阐述了制度总则。第二章名单认定,阐明了认定单位、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第三章名单发布和推送,明确名单信息、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等要求。第四章名单的响应和退出,规定响应反馈、异议申诉、信用修复、名单退出等管理机制。第五章列明保障措施、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