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0〕1号)

2020-1-19 23:43|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79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1810

17.5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1580

15.3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三类

1430

14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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