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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强监管元年:多项重磅政策出台

2020-12-27 00:44|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466 |来自: 零壹智库

无论金融与科技如何交融,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为金融服务,这也意味着风险时刻伴随。因此,在金融数字化转型趋势下,金融监管也将随之增强,以守牢风险底线。

2020年,多项针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强监管政策纷纷落地(或征求意见):互联网贷款新规重磅来袭、民间借贷迎来史上最严“利率红线”、网络小贷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法迎第三次大修、互联网保险驶入规范快车道.......监管采取一系列措施平衡创新与风险的关系,遏制盲目扩张和滥用杠杆风险。

  • 互联网贷款方面,银保监会7月份正式下发并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获客、产品设计、风控、催收等环节合规发展。

  • 民间借贷迎来史上最严“利率红线”,以“4倍LPR”取代了“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面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通过高杠杆率迅速扩张所带来的风险,银保监会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杠杆率、贷款金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等。

  •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金控必须持牌经营,有效打击借金控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存款或将迎来专门的监管办法。自近日蚂蚁集团首先下架银行存款产品之后,陆续有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也下架了其存款产品,截止目前,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陆金所、天星金融等至少10家平台下架相关产品。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后续监管方可能会针对互联网存款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各家互联网理财平台导流银行存款产品,也都将进行相应整改,代销持牌化及提供顾问服务等将是趋势。

以下为重点政策盘点:

1

重磅来袭的互联网贷款新规

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商业银行、助贷平台、借款人等多个层面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以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获客、产品设计、风控、催收等环节合规发展。毫无疑问,《暂行办法》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加速器”,加快互联网贷款业务蓬勃发展。

办法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1)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2)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3)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4)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5)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以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办法明确了“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同时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2

民间借贷迎来史上最严“利率红线”

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不到一个月,即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次修订,是针对2015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次重大调整,修订核心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认定上限,有多重原因,包括:一是在疫情等经济背景下,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二是通过利率上限的设定,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三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与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对“新规”的解读有所不同,存在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情况。9月2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宁波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9月30日,成都市郫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当事人为金融消费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则明确,利息不超过同期LPR的4倍。

“民间借贷立法规制后,还需要监管规制以及司法方面的调整。”辽宁某高校法学教授陈晓建议,金融委、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规定或相关解释,进一步规范不同借款人身份、不同时间段应如何认定利率上限,统一金融行业人士认识,最大限度减少因分歧带来的纠纷和负面影响,这样法院裁决案件也会有参照。

3

监管新规出炉,网络小贷“命悬一线”?

互联网金融崛起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生水起”,但其通过高杠杆率迅速扩张,潜在的风险逐步显现,同时也给监管带来较大压力。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杠杆率、贷款金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展业范围等。

新规征求意见稿叫停了网络小贷的跨区业务、要求和流量平台注册地统一、明确了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明确了100万的单户贷款余额上限、限制了控股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提升了资本金的要求。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在资本金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此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新规被外界视为网络小贷强监管的信号。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正式下发后,相关合规要求将迫使90%以上的网络小贷机构因无法达到监管要求而出局。就注册资本来看,天眼查数据统计,目前仅有5家小贷公司符合50亿元注册资本条件,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

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

过去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

2020年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以来第三次启动修改,将可能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起草说明显示,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 95 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 127 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此次《商业银行法》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扩大法律适用主体范围。修改建议稿首次将村镇银行纳入商业银行范畴,同时还提出,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机构,也适用本法。与此同时,修改建议稿明确了银行分类准入条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第二,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修改建议稿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坚持问题导向,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如在股东资质与行为方面,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如要求股东“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第三,健全风险处置与退出机制。修改建议稿将现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进一步细化了风险处置要求,明确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严格处置条件,规范处置程序,重点是新增接管条件、接管组织职责、过桥商业银行要求,并细化破产清偿顺序。

第四,调整商业银行经营规则。一方面,修改建议稿减少行政约束,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对贷款担保、利率、账户等条款进行修改。另一方面,修改建议稿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强调区域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第五,规范客户合法权益保护。修改建议稿新增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客户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详细规定。例如,强调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捆绑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这些条款将此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提到法律高度。

5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范落地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由人民银行颁发许可证。同时,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细化准入条件和程序。两份文件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准入决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金控办法》明确,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6

互联网保险驶入规范快车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监管和发展都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办法规范的焦点之一是强化持牌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等。同时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这是将管控和降低风险等措施前移到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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