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做好亲商安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受理、按责承办、强化监督、限时办结”的投资投诉举报平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重信守诺、亲商安商、尊商护商、务实高效全方位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良好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建立投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服务机制,做好对损害投资环境案件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为抓手,通过解决企业和投资者反映行政审批、行政监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兑现承诺、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快构建高新区投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平台,畅通投资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受理。
二、工作机构
高新区投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设在高新区投资促进局,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受理具体投资投诉举报事项,管委会各部门积极配合。
投资投诉主要依托网站、电话和信箱等渠道受理投诉,分别是:
(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址http://gxq.nanning.gov.cn/;
(二)投诉热线。服务电话:0771-5816541,传真:0771-5816852;
(三)投诉信箱。信箱地址: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9楼高新区投资促进局,邮政编码:530007,电子邮箱:gxqtcj2020@163.com。
三、工作任务
(一)受理投诉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资投诉举报事项;
(二)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研究投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资投诉举报事项;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投资投诉举报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处理投资投诉举报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资投诉举报事项。
四、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依法在高新区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资金来源于广西以外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权益,向投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主要包括:
1.“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2.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3.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4.投资者在开办企业和项目报建审批、落地实施、投产营运过程中,认为被投诉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5.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工作延误和损失的;
7.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二)不受理范围
1.依法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以及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2.依法应当或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及受理完成的;
3.行政行为调解无效,依法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民事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与自然人的民事、经济纠纷的问题;
4.涉及党务、人大、政协、军队和国家安全的问题;
5.所诉事项不在南宁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或南宁市本级行政无权管辖的事项;
6.诉求事项不清,无具体诉求内容的、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调查的问题;
7.其他投资投诉处理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五、受理流程
(一)材料审核。投资促进局接到投诉后,要详细查阅投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二)直接办理。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的投诉,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报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处理期限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转交办理。投资促进局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有关部门、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转办的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收到回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资投诉事项,经报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处理期限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投资促进局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向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被投诉人应当根据处理意见或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五)督查督办。对转办至相关部门的投资投诉举报事项,由绩效考核和督查局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转办部门及绩效考核和督查局汇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响应企业、投资者诉求。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投资促进局须快速启动调查程序,限时办结。较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要尽快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二)完善投资投诉举报回访制度。建立投资投诉举报件台账,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投诉人进行电话或上门回访,征求企业、投资者意见,力求投诉问题“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真正做到让企业、投资者放心满意。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投诉受理人办理投资投诉举报案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