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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常引发系列纠纷:解锁单车正确打开方式

2018-10-15 11:10|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281 |来自: 北京晨报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使得共享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其与经济牵手,一度让共享经济的发展如火如荼。而日常生活中百姓接触较多的莫过于共享单车的广泛使用,从最初小黄车、摩拜单车,到小蓝车,共享单车以其先进的理念、便捷的方式为越来越多市民接受。然而问题总是与成绩相伴,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诉至法院,今天,房山法院法官带您“解锁”共享单车的正确打开方式。

1 小区共享单车陡增 谁为单车管理买单

案情回放

A公司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小区内单车数量陡增,不规则停放在各处。A公司诉称,其花费人力物力对小区用车统计观察,寻找合适单车停放点,定时清理随意停放单车,引导居民有序停放。A公司认为,因单车所有人M公司对用车行为缺乏提示监管才导致乱停现象肆意发生,双方在无约定情况下,其管理行为保障了单车不会被随意损坏丢弃,维护了M公司利益,故要求M公司支付其管理费。

M公司辩称,A公司所谓的管理行为并未使M公司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其并非无因管理之诉是适格原告,故不同意给付管理费。

另查,该小区为开放式小区,大门口未设置“共享单车禁止入内”标识,小区内未设自行车停放专区。A公司清理共享单车后曾将单车存放地下车库,未及时联系单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导致小区停车秩序混乱的原因很多,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并随意停放只是原因之一。根据《M公司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用车人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获取和使用单车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协议;所以单车停放混乱是用车人不遵守租赁服务协议所致,应由用车人承担主要责任,单车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仅承担补充责任。A公司将清理后单车存放地库用锁链固定,居民很难找到并使用,直接影响了单车所有人通过出租单车获取收益,并未避免M公司利益受损或使其获益,不构成无因管理,其诉求于法无据。

法官提示

共享单车在为社会带来更多清洁和便利同时,一段时间内的规模化投入也对传统公共秩序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就物业公司而言,单车在小区随意停放势必会增加小区管理成本,但考虑大部分单车也可以为本小区居民所用,从为业主提供便利的角度,通过科学方式管理小区内单车、积极与单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联系,维护停车秩序也是物业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就M公司而言,其亦可通过改进停车技术、加大对不当停车行为人再次用车的使用门槛等方式,督促用车人规范有序停车;就单车使用人而言,既为受益者,更应为守序者。只有各主体合作自制,才能营造有序的单车使用和管理秩序,服务业主,便捷生活。

2 刹车失灵致人伤害 单车公司酌情赔偿

案情回放

张某某日从地铁出站后,随即通过手机扫码方式租用B公司投放市场运营的共享单车,行至不远便因刹车失灵,造成张某牙齿折断、上下唇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B公司辩称,其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认为事件发生与被告无关,但愿意从道义上对张某进行一次性补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B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补偿金十一万元,张某不再向B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尽管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但相关法律关系也要明确。根据共享单车使用方式,租车成功后,用户与单车提供者之间形成单车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因此,作为出租方的单车提供者应保证单车质量合格并尽到审慎管理及维修保养义务,若因单车本身存在刹车失灵、部件损坏等问题致使用车人使用过程中受伤或发生事故,应视为单车提供者提供的车辆不符合约定标准,要对用车人在骑行过程中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纠纷尽管最终都涉及赔偿问题,但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其赔偿主体与责任划分也不尽相同。因单车质量安全问题引发事故,单车提供者固然难辞其咎,但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切实证明事故发生确因单车质量问题所致对日后赔偿责任的划分十分重要。而如果事故系因骑行者自身操作不当或自身体质原因所致,则较难归责于单车提供者。

3 连环倒地剐蹭车辆 开锁人担责赔偿

案情回放

一日,被告王某在道路便道上扫码开启一辆共享单车车锁,同时碰倒其身后的一辆共享单车,因单车停放紧凑,致使四五辆单车连环倒地最终砸碰到原告刘某的奥迪A8轿车上,导致奥迪车右后车门、右后侧围两三处程度不同的划痕和凹陷。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共计8800元。王某辩称,并非其碰倒车辆造成被告车辆损害,单车连环倒地亦在其意料之外,不可控制,故不同意赔偿刘某车辆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刘某车辆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调取派出所出警记录,双方对事件发生经过均无异议,王某因其开锁使用共享单车中的大意行为造成刘某的车辆损害结果,其应对车辆受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刘某将车辆停放在便道上,其停放车辆的位置亦存在不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刘某要求赔偿汽车折旧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依据维修票据酌情认定赔偿3000元。

法官提示

共享单车虽有相应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但并不意味着其承担着由单车引发的一切纠纷的责任,单车使用人本身在使用单车过程中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因自身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单车使用人自身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对于其他车辆主体而言,也应对这一新型交通方式抱以最大的善意,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和停靠秩序,各守其序,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4 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 或构成刑罪

案情回放

某日夜晚,被告人房某在市区内一共享单车停靠点将两辆绿色共享电动单车私自装入其驾驶的面包车上盗走,后被交警查获。经警方与共享单车管理公司联系,被盗单车共价值5000余元。案发后,房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单车经过,与单车管理公司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以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房某案发后退还单车、赔偿损失等仅能对其行为相应从轻处罚,但无法改变其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本性质。

法官提示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理念下的时代产物,其存在为便利公民出行、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缓解环境污染压力、提倡绿色出行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共享单车不是无主单车,公民在享受其带来的便捷福利的同时,不能只顾“享”而忘记了“共”,进而萌发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的私心。共享单车良性运转的基础不仅包含单车管理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理念支撑,更建立在坚实的社会诚信基础和对契约精神的推崇和遵守之上,否则可能将于不经意间走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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