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一、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是指向高新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高新区区域外的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并协助高新区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
二、项目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高新区管委会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有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四、项目引荐人以到高新区办理备案为准。
五、项目投资方(含企业及个人)不能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励条件
项目引荐人成功促成项目落户高新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引荐项目必须是在高新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对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三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三、生产性项目:项目公司成功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近三年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及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项目,在达到本条前三项奖励条件任一条件的前提下,可给予一次性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可按项目推进情况分别领取项目信息奖及项目贡献奖,单个项目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项目信息奖
在项目投资方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后,对项目引荐人按每个项目5000元给予项目信息奖。
二、项目贡献奖
项目落户高新区后,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项目贡献奖励:
(一)符合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照项目贡献奖申报日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以项目一个财政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为奖励基数按照2%给予奖励。
(三)符合生产性项目奖励条件的,按照产值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年内任一年度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每个项目按照8万元给予奖励;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每个项目按照15万元给予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含)的,每个项目按照20万元给予奖励。加工贸易型项目奖励减半。
(四)符合重点项目叠加奖励的,在获得前三项奖励任一奖励的前提下,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属于“独角兽企业”且为整体搬迁落户高新区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叠加奖励;属于“瞪羚企业”且为整体搬迁落户高新区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叠加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叠加奖励;属于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叠加奖励。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前,应填写《南宁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在投资促进局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同一项目只可申报一次项目信息奖和一次项目贡献奖。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可在项目公司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任一年度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一)项目引荐人应向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南宁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项目审核: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由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招商中心、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管委会批准。
(三)奖励兑现:奖励金含税。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评审结果,奖励金由财政局于管委会审定通过后30天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至项目引荐人账户。项目引荐人按规定申报缴税。
第六条 引荐人可择优申请招商中介奖励,同一项目已获得自治区或南宁市级的中介奖励的,高新区不重复奖励。奖励金计算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与管委会单独签订招商中介协议的,不享受本政策。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所述未尽的特别项目,依据本办法精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酌情计奖。
第八条 项目在三年内搬离园区的,引荐人需退回已领取的项目奖励。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27日实施,有效期3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高新区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附表:1.南宁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
2.南宁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